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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继承问题”近些年来,房地产行业虽然不像前些年那样火爆,但是房子风然是一个家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了房子之后每个家庭高兴可能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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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3-07-05 04: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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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继承问题”近些年来,房地产行业虽然不像前些年那样火爆,但是房子风然是一个家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了房子之后每个家庭高兴可能是因为它、不高兴可能也是因为它,作为大部分家庭的核心资产,一直以来,在法院受理的各种财产纠纷、继承纠纷案件中,关于房产的分割都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和主导。许多老人为了避免后代因为遗产发生纠纷,在生前就立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主要就是对于房子的分割,但他们往往忽略了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房子作为许多家庭共同经营的一部分,自然就不能完全地归属于一个人,那这样的情况下去世的人主张将房子赠予某一个人的情形下,就不能成立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了。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夫妻双方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另一方财产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我们国家可谓是屡见不鲜了。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夫妻双方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另一方财产该怎么办。事情发生于2022年的年底,缘起于其父亲因为疾病去世,在去世之前其父亲便订立了一份遗嘱,遗嘱载明自己去世之后,将自己名下仅有的一套房产过户给小女儿,这套房子是2007年其父以自己的名义从朋友手中购得的,父母二人是在2000年结婚的,婚后生下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男孩稍长几岁,女儿是小,因为此房产购于2008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属于夫妻二人的婚后共同财产。就此,老父亲去世之后,一家人的矛盾就开始了,母亲主张应当按照父亲的遗愿将房子过户给小女儿,小女儿也主张房子是父亲亲手写下的遗嘱,给自己的,大哥没有权利继承。长子便主张自己是家里的长子,应该继承父亲去世留下的遗产,女子无权继承。自此之后,三人争吵不断,无奈三人只能请求当地的人民法院居中裁判,分割此房产。本案当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虽然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过世后,父亲的那部分份额发生继承,房屋实质为继承人共有,但母亲对这套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又超过一半,此时母亲作为登记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处分共有房产中的一半呢?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产生矛盾时应当适用哪部分继承关系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则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另根据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本案例中的房屋属于父亲和母亲共同所有,父亲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时只能分配属于父亲的那一部分,属于母亲的那一份需要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割。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其父亲可以将属于自己的那一份通过遗嘱的方式确定权利人,同时,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序列,不容易进行分割,他们三人还可以进行析产,来确定三人对房子的份额。婚姻家庭无小事,细微的事情处理不好就容易产生家庭纠纷,在此我们提醒各位在订立遗嘱时分割的财产如果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区分财产的归属,确定好财产的份额,以免给后辈留下不必要的纠纷,使仅有的感情产生裂痕,这样得不偿失了。#法律##律师##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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