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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教练62话想知道(健身教练60话想知道)

小玉2023-07-05软件使用 190人已围观

简介网名为“打小三”的用户在某论坛发表一篇标题为《xx健身房的女教练破坏别人家庭》的帖子。主要内容为:“xx健身房的女教练王小娜(化名)破坏别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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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3-07-05 04: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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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名为“打小三”的用户在某论坛发表一篇标题为《xx健身房的女教练破坏别人家庭》的帖子。主要内容为:“xx健身房的女教练王小娜(化名)破坏别人家庭,长期和有妇之夫同居。这样的人真的是丧尽天良,让人家不得安宁,孩子见不到父亲。请王小娜好自为之,正当嫁人吧”。该篇帖子的浏览量为86610次,回复218次,其中“打小三”用户多次回复,其中有“同时跟好几个男的”等回复内容。2020年2月20日19时,王小娜通过手机拨打平台公司电话,要求删帖,平台以其未达到有效沟通为由拒绝,但平台公司将帖中的“王小娜”进行技术处理为“王**”。无奈,2020年2月24日,王小娜只能申请公证处,对网帖进行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接着,王小娜就向法院起诉了张秀秀和平台,请求:1、二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帖子,并公开向王小娜赔礼道歉;2、张秀秀、门户公司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等由张秀秀、门户公司承担。法院查明:其实,2020年1月17日1时左右,王小娜报警称,有陌生人敲其家门,具体情况不详。民警出警后,查明简要案情为:张秀秀(化名)因怀疑其老公孙某与王小娜有染,而发生争执。张秀秀称经民警询问,孙某说,王小娜是他对象。对此,王小娜称自己与孙某只是朋友关系,孙这样回答了是为了气张秀秀。于是,就有了以张秀秀为注册用户的这篇帖子。张秀秀辩解:我前夫(2人6月3日离婚)在我们婚姻期间与王小娜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才是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帖子并不是我本人所发,也不是我授意他人所发,我知道帖子的内容,是身边朋友后来发信息告我的,之前并不知悉。知道我前夫与原告同居后,我心情低落,手机号不知道在何时何地被何人所注册。王小娜与孙某同居,是导致我离婚的导火索,她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我不应该道歉。那么,法律如何认定他们谁是谁非?1、公民享有名誉权等人格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打小三”用户的注册手机号码是张秀秀,她辩称该帖子不是其所发,但该手机号码一直由其控制使用,如不经其授权,别人无法使用。帖子发出后,她在得知发帖用户是用其手机号码注册时,并未采取有效手段制止,结合帖文中陈述的实际情况,认定该帖是张秀秀所发或授权他人所发。张秀秀怀疑王小娜与其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在网络平台公布了王小娜的姓名、工作场所等个人信息,同时在帖子中使用了“丧尽天良”等贬义性语言,在回帖中称“同时跟好几个男的”等言辞,根据相关回帖内容及点阅量情况,该网帖在一定范围内确对王小娜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不论张秀秀发帖所述内容是否属实,均属未经王小娜允许,宣扬其个人私生活的行为,张秀秀的行为已构成对王小娜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张秀秀应在xx平台上以发帖方式,向王小娜公开赔礼道歉。2、结合2020年1月17日1时左右民警出警查明的简要案情,深夜王小娜仍允许张秀秀丈夫在其居住地的行为,亦有不妥之处。王小娜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与已婚的异性应保持距离,王小娜的行为对本案纠纷的产生起到一定诱发作用,所以对于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3、因讼争网帖已由门户公司屏蔽删除,王小娜要求张秀秀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帖的诉求在本案中已无需处理。4、门户公司在网帖发出不久后,对网帖中王小娜的姓名进行技术处理,后又将网帖删除,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点评】1、这个案子有很大的教育意义,即使是道德上有利的一方,在网络平台,也不能为所欲为,触犯法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传播力量巨大,往往是现代社会名誉权侵害高发之地,作为自媒体创作者,也要注意相关风险,一旦自己的文章对特定个人的名誉造成危害,就要及时消除危害结果,否则将会面临被起诉的风险。3、返回来说,王小娜可能与张某的丈夫没有发生不良关系,但确实她有部分过错,法院认为她的行为有诱发作用,是合理的。即使她没有破坏家庭,但是当张某找上门时,她应当知道张某的核心需求是什么,如果没有出轨的事,她应当做的是及时消除误会,而不是争吵,甚至报警。张秀秀的丈夫说她是自己的女朋友,为什么他会这样说,如果是谎言,只是为了气张秀秀,那为什么要用这个借口气男方妻子呢?王小娜同意他这样说么?如果不同意,为什么不制止呢?所以,我认为,这个案子的原、被告都有自己的问题,一个触犯了法律,一个虽然可能没有触犯道德,但确实事后处理行为存在不妥。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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