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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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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3-07-05 0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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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记者赵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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