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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税大厅(广东省税务局税务局)

小玉2023-07-05软件使用 172人已围观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61号广州兆业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CMRW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税大厅(广东省税务局税务局)

最后更新:2023-07-05 03: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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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61号广州兆业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CMRWR53):我局(所)于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裕丽街6号1605房101室(仅限办公))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8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你单位在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广州德宝租赁有限公司、广州万利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16份,金额合计1,457,929.45元,税额合计27,951.89元,价税合计共1,485,881.34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广州兆业租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二)你单位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广东、河北、广西等地的单位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32份,金额合计40,343,064.85元,税额合计5,244,598.15元,价税合计共45,587,663.00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广州兆业租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及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你单位未在注册经营地址办公;2.你单位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开具了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3.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上述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4.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5.公安机关提供的函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证实你单位为虚开团伙企业。二、处理决定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1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43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457,929.45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244,598.15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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