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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3-07-05 06: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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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仙桃,一男子因在自家店里的宠物狗没拴绳,与城管工作人员理论。双方在理论过程中,该男子被城管工作人员“啪的一声!”当众扇了一巴。随后双方发生了冲突,现场人员见状,立即上前劝阻。现场视频显示,在场有穿制服的城管工作人员,还有穿警服的人民警察。城管工作人员走进店里后,要求男子将其饲养的宠物拴绳。可男子却质问称“我在店里面内拴什么绳,哪条法律规定我在店里面,还要给狗拴绳!”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男子话音刚落,一名左手插兜、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裤子的男子,突然间“啪的一声!”跳起来扇了男子一巴掌。扇耳光的声音非常响亮、清脆!由此可见,这一巴掌下手不轻。男子被打时那名身穿制服的人民警察刚好背着手转过身去了,当其听到声响转身发现双方发生冲突后,立即上前阻止。1、事发后网友们气愤的表示:“这是入室伤人啊?必须严惩!”:“坚决不能和解,一定要追究到底!”、“哪条法律规定在自家店里,养狗一定要拴绳?”、“按照以往的经验,这又是一个临时工!”….2、从法律上,只要是公共场所,所饲养的狗确实要拴绳,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明确指出,个人养犬应当在住所内饲养,禁止在住宅共有部分、小区公共区域饲养;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拴绳且需为犬只配戴嘴套、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措施。也就是说,如果事发地点是男子家中,或店里还未营业那就么不需要拴绳。但如果开门营业了,那就属于公共场所,因此男子确实有义务拴绳,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有正确的认知。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 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不论你是什么单位的,也不论你在什么职位上,即便是在执法过程中,只要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就必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治安处罚。注意!视频已经拍得很清楚了,是这位疑似城管工作人员的男子动手打人的。因此其必须要为自己的的行为承担后果,绝对不能因为他是城管,就可以凌驾在法律之外!这是法律绝对不允许的!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第38条同时还规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撤职或开除。具体而言,城管一般是属于公职人员,其一言一行代表的执法部门的形象,因此,如果公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5、从民法角度来讲,只要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律视为过错行为,行为人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身体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不管你是谁,都必须承担因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不管打人者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员工,只要是涉事部门的员工,主管部门都应该负起责任,对打人者作出应有的处罚,给被打男子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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