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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同城二手车(58同城二手车价格为什么那么便宜)

小玉2023-07-05软件使用 146人已围观

简介汽车买卖纠纷维权33个真实案例故事第2个:个人销售二手车什么情况下认定为“经营者”?怎么判断经营者存在“欺诈”?袁某于2019年2月向被告胡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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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3-07-05 04: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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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纠纷维权33个真实案例故事第2个:个人销售二手车什么情况下认定为“经营者”?怎么判断经营者存在“欺诈”?袁某于2019年2月向被告胡某购买二手保时捷汽车一辆,约定价格460000元。双方签订《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备注条款中约定:“本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发动机、变速箱、大梁无重大损伤”、“假一赔十”。后,袁某在驾驶该车行驶过程中出现方向盘锁死的紧急情况,后才发现这辆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于是袁某起诉胡某要求按照《消保法》规定退一赔三。[发怒]胡某抗辩说他没有欺骗行为,他也是从其他卖家收购后再转卖;他是个人、不是经营者;仅是质量纠纷。[抠鼻]经司法机关委托质检公司进行鉴定,质检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认为涉案保时捷汽车右侧车门、车尾部位与底盘右后侧曾经发生过碰撞事故,碰撞开裂的大梁没有修复,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审判法理评断:1、个人能否被认定为经营者?关于经营者的定义,不是以个体户、自然人、企业等身份界定,而是以其行为是否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包括偶然性处置个人财产。这个案件中的胡某自认是买卖二手车的“黄牛”,具有营利目的,应当认定为《消保法》上规定的经营者。2、怎么判断胡某有欺诈行为?判断经营者“欺诈”成立两步走规则第一步,经营者存在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第二步,经营者上述行为导致消费者对车辆真实情况认识发生错误,并在错误认识下发生了购车行为根据第一步,先要判断胡某是否存在“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第一、本案中胡某在转卖前,有义务检验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保证不使得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从鉴定报告看案涉保时捷汽车大梁经重大事故受损后未进行修复,其损伤状况的显著程度已达到通过肉眼能够识别的程度,所以不存在质量瑕疵难以查明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是应当推定胡某是知情的,[机智]所以法律对经营者提出了比较高的安全检查义务。第二、胡某作为经营者如果觉得自己对质量瑕疵不知情的话,有举证责任,胡某不能证明买卖协议签订时质量问题不存在或其对质量问题明确不知情的,那么胡某就要承担责任。对于汽车质量问题发现、提出时间,法律有规定是自消费者提车后的六个月内[作揖]。第三、胡某在《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承诺大梁等重要部位无重大损伤且”假一赔十“,[打脸]应当据此认定胡某对汽车重要部件进行了质量检验,其对质量状况应当明知。所以,胡某的行为达到了第一步判断的标准,而消费者也因此对汽车真实情况不知情,买了一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综合评价,胡某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应当承担《消保法》规定的退一赔三责任。#消费者维权##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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