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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通过真实案例,看投保时如何告知,不知道就亏了】 保险投保需要如实告知,但有两类不好的情况:一是忽视或隐瞒需要告知的事项,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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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3-07-05 02: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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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真实案例,看投保时如何告知,不知道就亏了】 保险投保需要如实告知,但有两类不好的情况:一是忽视或隐瞒需要告知的事项,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二是过度谨慎事无巨细的告知,为投保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那怎样告知,才是合适的呢?保险投保告知原则分两类(图一):一是“有限告知原则”,就是问什么答什么,没问的可以不说;二是“无限告知原则”,就是问什么答什么,没问的也要说;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大陆地区实行的是“有限告知原则”(图二);没问到的,我们有权保持沉默,看一个案例:1、案情介绍:2007年5月28日,黄先生为其子小A投保了终身养老保险,其中身故保额10万;2009年11月19日,小A因病去世,家人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核赔调查发现,小A曾患过肾病综合征,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于是拒赔;2、法院审查:黄先生针对健康告知第四项至十七项均告知为“否”,其中第十三项问十年内罹患的疾病,在1-8条列明的疾病中没有肾病综合征,第9条内容是:是否有1-8条以外的疾病或受伤;3、法院判决:第十三项第9条是“概括性条款”,不当扩大了投保人告知义务,法院不予支持,判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判决依据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六条,我研究过几十家保险公司的投保单,都发现了“概括性条款”(图三);近年以来保险公司做了改善,就较少出现了,因此甄别它很重要!在投保时要认真看问题,没在时间范围内的(比如2年内)、没有具体问到的、没有确凿证据的,都不用告知。“确凿证据”指的是体检和就医记录,体检异常一般指2年内的,容易查找;曾经罹患过什么疾病,依据的是就医记录,该怎么查询呢?推荐下载国家医疗保障局的官方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绑定身份后,在首页“消费记录查询”就可以看到历年的就医记录了(图四);这里我们看到的,保险公司也可以看到,所以要认真告知对待。保险有2年不可抗辩条款:保单生效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没有如实告知拒赔(图五、图六);有些朋友把它当成“免死金牌”,认为不告知扛过2年就没事了,这是不对的,看一个案例:1、案件情况:B先生2011年1月7日投保重疾险,2014年9月以淋巴癌申请理赔,2014年10月收到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未如实告知自2010年7月开始,连续五次由于同一癌症接受化疗;2、法院判决:B先生虽然投保生效已经超过2年,但不可抗辩条款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本案原告在投保时存在蓄意不实告知,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故判保险公司胜诉不予赔款。通过此案可以看出:主观恶意地不告知,不会受到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有朋友不理解什么是恶意不告知?简单来说:在投保前已经罹患疾病,并且知道一定要理赔的,就是恶意投保,属于“故意不告知”的行为,会面临不赔、不退保费,甚至刑责的风险。还有一类情况,因为忘记或是想要一个好的承保结果,没有如实告知,这属于“过失不告知”;这类情况是否能理赔,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赔的话也是会退还保费的。搜集了15个真实判决案例(图七、图八),分析后可以发现:1、多数理赔纠纷案件,是发生在2年内,说明不可抗辩条款确实减少了理赔纠纷;2、2年后保险公司对非严重的未告知事项,一般不太纠缠会理赔;3、2年内出险的,申请理赔事项与未告知事项直接相关的,法院会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其他情况,法院倾向保护弱势客户一方。保险公司一般会对:2年内出险的、高保额多家投保的、提交理赔资料自曝既往症的,会启动核赔调查;买保险是为了在第一时间转嫁风险损失,赢了官司输了时间,会失去保障的意义;古语说“水至清则无鱼”,投保时本着善意和诚信原则,善于运用以上知识,会获得更好承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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