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新闻快讯> 软件使用 新闻快讯

qq强制聊天器(QQ强制聊天器怎样使用)

小玉2023-07-05软件使用 171人已围观

简介12月4日邹平还在封控,12月5日零点一过,开始执行新的防疫政策,微信群就彻底活跃了,各种消息层出不穷,不管语言如何变化,但都在彻头彻尾传递一个

qq强制聊天器(QQ强制聊天器怎样使用)

最后更新:2023-07-05 01:14:46

推荐指数

12月4日邹平还在封控,12月5日零点一过,开始执行新的防疫政策,微信群就彻底活跃了,各种消息层出不穷,不管语言如何变化,但都在彻头彻尾传递一个信息:全面解封。说实话,跨度有点大啊。解封第一天去体育馆,原本开放西门,北门关着,这样方便管理人群,解封后西门刚刚安装的自动扫码核验,以及测温的门神已经彻底弃用,不管是否发热,畅通无阻了。晚上去超市,超市的设备也形同虚设,晚上跟朋友聊天感慨此事,朋友说,这算啥,我们单位的仪器也就刚买到,估计都没拆封呢,就用不上了。今天小区下通知说做核酸,不过这次是愿检尽检,并不是强制,但居然没有配备检测医生,要业主自己捅核酸,我看这也没必要了吧,原来常规核酸检测的时候就很多弊端,自己捅,不如不捅还能节约点医疗资源呢,取样不合格,不如不取样,这是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思。在我看来一些大型的公共场所,该测温还的测温,该查验还得查验,虽然新冠传播路径很隐秘,但起码有症状的可以直接排除在外,医院就诊不就是有专门的黄码区吗?因为有新的防疫政策,面对旧情况时再去请示领导,已经出现了互相推诿的现象,有这么说的,也有那么说的,也有说了不算乱说的,再就是向外推,推到某个指挥中心,然后指挥中心的电话天天占线打不通。这就是现状。大概领导们因为防疫也太累了吧,不想再管了。三年前的冬天是开始,三年后的冬天是结束,不过还是希望各位晚点下场,起码度过这个寒冬,等到明年的惊蛰,也许会好一点。请爱护好家里的老人,还有幼小的婴儿,任何疾病都会给身体打开一个口子,新冠也许不是那么厉害,但打开的口子会引起啥,那就是未知数了。#滨州头条#记得给老人孩子买点医疗险,2023年居民医保还未缴费的赶紧交吧,免费的可能不是持久的,好的医疗服务还得靠自己。“太可恶了!”上海,黄浦区。一名男子通过同事得知路口有个女子精神异常,产生歹念,夜深人静之时,将女子带去宾馆开房,对其进行猥亵。因触犯刑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于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 杨某,男,汉族,出生于1994年,初中文化,四川南部县人,事发时担任某步行街保安。2020年5月的一天,当天晚上是杨某值班,一个同事告诉杨某,刚才巡逻时,发现某个路口有一名年轻女子,精神看起来不大正常。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当杨某巡逻至该路口时,还特地拍了一段这名女子的视频发给同事进行确认,同事确认就是这名女子时,杨某内心暗自高兴。 凌晨下班后,杨某匆匆交接好班即赶至某路口,发现这名女子没有走,还在原处,杨某于是上前跟这名女子套近乎。原来,这名女子姓徐,有精神分裂症,当时正处于发病期,杨某经过聊天发现徐某确实精神不大对劲,但是这正符合他意。 杨某经过哄诱,将徐某带至附近的一家宾馆,以自己的名义开了一间房。进入房间后,杨某对徐某进行了猥亵。第二天早上,杨某带着徐某结账离开宾馆,自己去上班,徐某则被他随意丢弃在路边。 当天晚上,民警在路边发现了精神异常的徐某,将其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为了找到她的家人,民警发现徐某有住宿记录,杨某为其同住人,于是联系了杨某。杨某一听就紧张了,主动过来,但一开始对自己的行为作了辩解,不过难以自圆其说,后来在证据面前低下头来,承认了自己猥亵杨某的事实。 @打虎拍蝇 杨某作为一名保安人员,其职责是负责其巡逻路段内的区域内安全,保障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防范于未然。对照职责要求,杨某在发现精神异常的徐某后,应该主动向上级汇报或者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而他却无视自身职责,心生歹念,趁此机会将徐某带至宾馆进行猥亵,真是可恶! 经过鉴定,徐某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案发当时及鉴定期间都处于发病期,没有自我防卫能力。 实际上,在杨某、徐某住宿的房间内发现了杨某丢弃在垃圾桶内的餐巾纸,上面的生物斑迹经过鉴定,不排除是杨某所有。不过,由于在徐某体内没有检查出杨某遗留的生物痕迹,杨某又只承认对徐某进行了猥亵,因此没有证据证实杨某对徐某进行了性侵犯,所以也无法以强奸罪对其进行审查起诉,最终只能按照强制猥亵罪对他提起审查起诉。 杨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杨某虽然一开始没有承认犯罪事实,但是经过教育,主动承认了上述猥亵事实,属于坦白,且杨某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认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与自身职责,明知徐某精神异常,还对其进行猥亵,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考虑到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以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员,杨某不仅工作不保,而且从此再无机会从事该行业了。#头号创作家##头条创作挑战赛##行家计划#"青少年模式"大家并不陌生,但是强制"青少年模式"今天还是第一次提出,给抖音一个大大的赞!#抖音新规14岁以下将直接进入青少年模式#“青少年模式”虽已在各大平台上线已久,却依然在许多地方存在着漏洞。譬如,将微信切换至青少年模式后,仍能在微信中搜索出大量“污语言”表情包;在QQ的聊天群中仍能浏览群友分享的涉黄信息等。此外,许多多家网络平台上线的青少年模式对用户均无强制性,用户只需输入密码即可自由关闭青少年模式。多名受访家长表示,这仅对使用家长手机上网的孩子能起一定作用,对自己拥有手机的青少年则效果甚微。而最近,抖音推出了一条强制性规定:14岁以下的抖音用户将强制进入青少年模式,该项措施将于6月陆续实施。规定实施后,14岁以下的抖音用户将无法退出该模式。而对于你是14-18岁的抖音用户,抖音将在内容推荐、社交、搜索等方面提供更严格安全保护,比如不对陌生人显示除头像和昵称以外的个人公开信息,以对孩子进行网络上的保护。此举也将推动网络平台的改革,向着积极阳光的方向发展。刚刚《无期迷途》发文表示将于12月8日15:00-15:10进行闪断更新,届时将造成强制掉线,无法登录等问题,重登游戏即可加载更新内容。限时活动「涌火暗语」开启;修复部分角色技能问题;优化中心界面,聊天系统性能以及【档案】中语音页签获得装束的语音标题;闪断更新补偿异方晶x100。#无期迷途#“按我说的做,不然曝光你的不雅照!”四川攀枝花,曾小雅因轻信网友李晨,被其录制不雅视频后,遭到多次威胁,被要求再陪李晨视频30次或者陪睡1次,否则就将其不雅视频在网上曝光。2020年6月17日,李晨(男,1998年8月11日生)通过QQ添加了同一个群里的曾小雅(女,2004年8月1日生),后双方又添加了微信。19日晚,曾小雅因为和父母吵架而离家出走,居住在贤小丽家。当晚李晨通过微信给曾小雅发消息称要视频聊点刺激的,曾小雅没同意。李晨在得知曾小雅和朋友在一起后,答应支付曾小雅3000元费用,但要她们两个人一起出镜“表演”,曾小雅和贤小丽商量后同意了其要求。视频过程中李晨全程黑屏,通过文字提示让曾贤二人作了很多少儿不宜的动作,整个过程持续30多分钟,但事后李晨并没有依约支付3000元。2020年7月6日,李晨用另外一个QQ号添加曾小雅,并威胁她如果不陪自己视频就把她和贤小丽的“不雅照”公布到网上,曾小雅十分害怕,同意了李晨的好友申请。7月12日,李晨色性大发,再次提出视频要求,曾小雅无奈答应,期间李晨一丝不挂,并做了一些不可描述的事情,同时也指挥曾小雅做了一些动作,直到数十分钟后李晨才尽兴。2020年7月15日,李晨再次提出视频要求,曾小雅未同意,李晨称再陪自己视频30次或者发生1次关系就把手机中的视频和照片删除,曾小雅同意再视频30次,当晚二人又视频聊了10多分钟。7月16日,曾小雅父亲见女儿状态不对,便询问其相关情况,曾小雅如实相告,其父于当天报警,警方于7月31日将李晨抓获归案。一、李晨分别于6月19日、7月12日、7月15日和曾小雅视频聊天3次,该如何认定?猥亵行为是指以追究刺激为目的,对他人实施亲吻、抚摸、搂抱等行为,在网络上视频聊天强行向他人展示身体或者要求他人向自己展示身体的,也可以认定为猥亵行为。猥亵行为包括一般猥亵和强制猥亵,一般猥亵主要指偷偷摸摸地实施一些猥琐行为,比如公交车上的“咸猪手”,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强制猥亵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对方意愿实施的一些猥琐行为。1.李晨于6月19日与曾小雅进行第一次视频聊天,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但双方视频时曾小雅是同意的,因此不构成强制猥亵。2.7月12日、7月15日,李晨威胁曾小雅,如果不同意自己的要求,就将其不雅视频或照片公之于众,曾小雅无奈答应。这两次行为中,李晨采取了胁迫手段,违背了曾小雅的本身意愿,可以构成强制猥亵。根据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犯此罪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晨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二、李晨有哪些量刑情节?(一)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晨2次强制猥亵15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猥亵儿童和多次猥亵?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儿童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曾小雅已经15周岁,不属于法律上的儿童,故李晨的行为不属于猥亵儿童。2.多次这个词在很多犯罪中都是一个重要量刑因素,比如多次敲诈、多次盗窃的,不论数额均可以构成犯罪,但多次有明确的法律含义,是指2年内3次以上,本案中虽然李晨和曾小丽开了3次视频,但因为第一次不属于猥亵行为,所以也不构成多次猥亵。3.虽然不属于猥亵儿童和多次猥亵,但李晨猥亵未成年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二)李晨是在家中被抓的,并没有主动投案,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如何处理?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李晨并没有主动投案,因此不构成自首。同时该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李晨就符合此种情况,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即俗称的坦白从宽。(三)本案中被害人曾小雅因为贪图3000元报酬而导致自己被胁迫,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据此可以对李晨从轻处罚。三、李晨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曾小雅为未成年人,不应该以猥亵未成年人对其从重处理,对此如何认定?李晨具有猥亵他人的故意,但其自己认为他对于猥亵对象是否成年存在认识错误,这点并不影响对其罪行的认定。法律上对于犯罪对象的故意,并不需要达到明知的程度,只要在主观上能够推定明知即可。本案中综合被害人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情况,李晨应当知道曾小雅可能是未成年人,但仍然实施了猥亵行为,应以猥亵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晨有期徒刑三年。懵懂少年因一时血气方刚受刑三年,再次提醒我们“色字头上一把刀”,克制欲望才可无咎无灾!花季少女因贪图小利被人占尽便宜,则警醒世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洁身自好方能安然自处!“强奸罪为什么不起诉?”贵州贵阳,25岁男子肖某某在凌晨3点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女子汪某某。两人互加了微信,汪某某对肖某某说:“是否可以到位于茶店村附近来喝酒和打游戏?”(案例来源:中国检察网)肖某某表示同意,他第二天赶到了汪某某的出租屋内,两人喝了一些酒。肖某某酒意发作,在10点左右强行与汪某某发生关系,汪某某反抗并拨打了110。肖某某看到汪某某拨打了110,仍强行发生完性关系,并等待民警到来。事后,肖某某赔了汪某某1.8万元,获得了汪某某的谅解。最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对肖莫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什么是不起诉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根据发布的《不起诉决定书》,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是酌定不起诉,也可以称之为轻微不起诉,我们来看法律依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上述规定,检察院要做轻微不起诉,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已经构成犯罪,第二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但是,本案做轻微不起诉,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呢?且看我一一给您分析!首先,肖某某构成强奸罪已经达到了刑诉法认定犯罪的“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见图2)。根据《不起诉决定书》所记载,肖某某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刑诉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很明显,认罪认罚的前提是认罪,也就是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强行与汪某某发生关系的事实。自己都承认了,再结合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和肖某某、汪某某的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说证据确实很扎实。其次,我们来看一下,肖某某所犯的罪的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么?第一、看罪名。强奸罪是暴力性犯罪,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比如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4-16周岁要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其中就有强奸罪,与它并列的还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等等。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肖某某犯强奸罪,应当判处3年到10年有期徒刑。罪名的起点刑就在3年以上,可见真的是重罪。第二、看情节(见图2)。《不起诉决定书》专门概括了肖某某的从宽事由,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具其中有法律意义就两个,一个是认罪认罚,一个是获得和解,这两个是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的可以有从款幅度的情节。请大家特别注意:认定的情节没有自首。自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从宽情节,因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所谓减轻情节,意思就是减少一个刑罚档次,就本案而言,如果肖某某自首,他的刑罚直接可以减少到3年以下。换句话说,肖某某的犯罪情节,他是应当判处至少3年的有期徒刑。综合上述情节,要判也要判3年,这如何评价为情节较轻呢?真的是莫名其妙。最后,我们来看肖某某的犯罪过程具体表现。主要是他为什么没有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从法律上讲,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肖某某已经如实供述,对他而言,关键是认定自动投案。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者知道被害人报警后,停止犯罪,停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回到本案,肖某某知道被害人报警后,并没有停止犯罪,而是继续犯罪,可以说是“顶风作案”,这真的很需要勇气,真是太恶劣了,无法评价为自首,因次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未认定肖某某属于自首是完全正确的。非常遗憾,如果只从这个《不起诉决定书》看,肖某某确实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也许案件还有其他的情节,不过如果有更深入的原因,也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写的更清楚一些。其实,普通民众就是从这些公开的文书中学习法律,如果强奸罪也可以随意做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是不是犯强奸犯认罪认罚和赔钱都可以不起诉呢?都可以不用坐牢呢?对于此案,您怎么看?和@胡究法的如法炮制一起关注热点案例,多学法律不吃亏。#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头条创作挑战赛#头条热榜再给一些背景信息:●电动网联汽车,所有的行车信息,包括:实时速度、刹车信息、电门信息……强制上传。一份上传给国家,一份上传给厂商,还有一份存储在汽车黑匣子——EDR里面。如果特斯拉要篡改数据,他需要在实时上传前就篡改,请问AI要强大成什么样才能未卜先知?而且ModelY的信息交联复杂到一个不可思议的地步,如果原始程序篡改刹车等信息,整车所有部门都得做出相应对策,修改软件,以防止出问题。看好,这里是所有部门!因为ModelY的数据都是如同多股电线一般绞合在一起,全车电子和机械系统都要用,,牵一发而动全身,你觉得自找麻烦的可能性多大?●如果车主踩刹车没反应,而且聊天记录中的“最高时速高达190+”属实。那么,这辆ModelY的动能回收、刹车系统全部失灵,但是动力系统超标工作。光刹车失灵是不可能完成这个结果的,得动能回收失灵,刹车失灵,电门有用但是压到底。普通Y的极速是217,这辆事故车基本逼近极限。●会不会是辅助驾驶的问题?AP打开,需要识别车道线,而且特斯拉辅助驾驶是7x24小时根据地图限速,最高时速我记得不允许超过130。ACC倒是不需要车道线,但是也有限速。而且辅助驾驶不是直接传递电信号,而是ADAS系统传递电信号给踏板电机,踏板电机调整踏板,踏板感应开合度,再转化成电信号给动力系统。这中间是“电-机械-电”,辅助驾驶系统不可能直接接管全车。●综上,我们看后续调查结果。反正珊瑚那件事,地方的态度你们就能判断事情的真伪。真要刹车失灵了,地方一句话都不说?#案件播报#【一男子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诱骗威胁未成年女性拍摄裸照,法院判了!】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通过网络途径实施的强制猥亵和猥亵儿童案。2020年9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以“JK”制服收稿、招聘“JK”制服模特为名在QQ群发送广告,吸引包括未成年女性在内的多人添加其为好友,后其以支付报酬为诱饵要求4名未成年女性(其中1名不满14周岁)拍摄并发送裸露照片、视频,再以散播为由威胁被害人继续按照其要求拍摄。庭审中,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被害人的年龄。法院认为,从被害人李某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被告人王某明知其行为对象为喜欢“JK”制服的未成年人,存在幼女的可能性,其主观存在概括的故意,并不在意侵犯的是否是幼女。被害人李某自称16岁,与QQ资料显示15岁存在矛盾,王某未谨慎行事,未加以核实并排除被害人系幼女的可能性,故认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追求性刺激,通过发布虚假网络广告和网络聊天,诱使多名未成年女性发送自己裸露的照片或视频,而后以散播为由进行言语威胁,强迫被害人按照要求自拍裸露的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其中一名系不满14周岁的女童,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记者:余建华通讯员:滨法)“枉为师表,严惩。”近日,四川泸州某初中学校的一名体育老师,在与本校的一名初中女学生微信聊天时,公然对其进行骚扰。此后,该女学生将自己被男老师语言骚扰一事向学校举报,并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发布到短视频平台,迅速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据该校的学生称,被骚扰的学生是该校的初二学生,骚扰学生的是该校的体育老师。该老师所教的体育课程涉及该校的初一、初二和初三的学生。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这名老师看到长得漂亮的学生,就会动手动脚,包括搂腰、掐腰、摸腿等。学生们都比较反感这名老师。学校的教务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经对涉事学生进行了一定的安抚工作,并对老师采取了一些惩罚措施。事发后,当地教育和体育局发布通报称,已将被举报的老师停止工作,正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并将严肃依法依规处理。【@崔律说法】很难相信,这是一名人民教师会做出的事情。对于此事,有网友评论说,这个学生做的过了,而且在网上曝光老师有可能是蹭热度。也有网友评论说,对待这样的人,就要让他社会公众知道这是个什么人。笔者认为,在遭受性骚扰的情况下,这名学生通过网络曝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为过,应当给她点赞、支持。那么,这名体育老师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首先,根据网络流传的聊天记录显示,虽然老师的语言比较隐晦,但从内容上可以推断出,其所发送的信息明显带有的暗示及故意,骚扰意图非常明确。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属于性骚扰的方式。因此,这名老师在违背学生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发送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也可以构成骚扰。这名老师的言辞骚扰行为,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行为。学生可以要求老师停止骚扰行为、赔礼道歉并,同时鉴于该骚扰行为可能会对学生的身心成长造成一定的影响,学生还可以要求这名老师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除了民事责任外,这名老师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呢?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只有达到了多次发送骚扰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的程度,才有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是罚款。同样,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上对构成此罪的要求比较高,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只有在一年内猥亵的人数或者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才有可能立案追诉。根据目前的事实来看,如果这名老师只有微信聊天的骚扰记录,那么最还是有可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但如果公安在调查中发现,该老师利用教学的便利及教师的优势地位,还对其他学生实施过语言或者是肢体的骚扰行为,那么还是有可能追究这名老师的刑事责任。最后,骚扰者以后还能从事教师职业吗?《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在该起事件中,该老师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而且给学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教育部门可以撤销其教师资格证。同时,在被撤消教师资格后,该男子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在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如果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换言之,如果该老师最终因涉嫌猥亵学生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还可以判决该老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教师这一职业。知人知面难知心。希望涉事的学校能够认识到在教师队伍管理中的疏漏,加强师德师风的培训及建设,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同时,学校也要加强对学生如何应对此类事件的培训,守护学生的健康成长,做好未成年保护工作,还学生一个健康、安全的学习环境。@崔律说法关注我,学习身边的法律知识。#泸州通报一男老师言语骚扰女中学生##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普法行动#“必须严惩!”广东韶关,三名95后男子郑某、夏某和许某通过某境外聊天群,接触了一些色情类犯罪的信息。这让3人感觉像是打开了新世界,沉迷其中无法自拔。其中,利用精神类药物实施迷奸的信息,让3人觉得可以付诸于行动。经过一段时间的谋划,郑某等3人决定对女子小丽下手,然后3人凑了1000元从境外购买了3粒精神类药物。一切准备就绪后,郑某和许某将小丽约到了酒吧,趁机在其喝的啤酒中下了药。待药效开始起作用后,小丽开始犯起了困,郑某等3人就将小丽送回了家。由于担心药效未完全发挥,郑某等3人又在外闲逛了一圈,然后再次回到小丽家中,欲性侵小丽。可当许某对小丽正上下其手时,小丽突然醒了过来,郑某等3人见状,立即逃离了现场。事后,在小丽的要求下,郑某等3人各写了一份道歉信,拍了一段道歉视频,还赔了一些钱,小丽则原谅了他们3人。郑某等3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又获得了小丽的谅解,于是一审法院判决许某犯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处4年10个月有期徒刑;郑某犯强奸罪,获刑3年;夏某犯强奸罪,获刑3年。谁曾想,在一审判决后,夏某又反悔了,他认为自己是从犯,法院量刑过重,于是提起了上诉。夏某的这个行为,让检方十分生气。检方认为夏某不诚信,是故意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钻法律空子,于是检方提起了抗诉。(来源:九派新闻)1、强奸罪属于刑法八大重罪之一,而轮奸行为是强奸罪中极为恶劣的一种,应处10年以前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由于郑某等3人均未能实施强奸行为,故除了许某还有强制猥亵行为外,3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未遂。而法院就强奸罪这一个罪名,对郑某等3人处最低3年有期徒刑,这是非常轻的处罚了。可偏偏夏某对这个结果表示不满意,他认为自己不是轮奸,只是个从犯。其实夏某的认知是错误的。轮奸顾名思义就是指2名以上的男性,共同对同一妇女轮流或同时实施强奸的行为。本案中,郑某等3人是一起密谋强奸小丽的,而且3人同时进入了小丽的房间,欲一起实施强奸行为。因此,郑某等3人的行为,符合轮奸的定义,且没有主犯从犯之分。当然,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夏某对判决表示不服的,的确有权提起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利采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这个上诉期限为10天,自收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算。2、为什么检方说夏某不诚信,在钻法律空子?这主要的原因是,夏某一开始是自愿认罪认罚的,判决出来后又反悔了。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可能对认罪认罚制度产生了认知偏差,认为该制度只有在庭审时承认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就行了。其实不然。认罪认罚制度是在案件没有进入法院审理前,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方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也就是说,检方是依据夏某的认罪认罚,才建议量刑3年,要不然量刑会更重一点。现在夏某突然反悔,并提出了上诉,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这个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思就是,被告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如果提起上诉,不得在一审判决结果的基础上加重处罚。也就是说,夏某不仅利用认罪认罚后所获得的减轻量刑的机会,还想借助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获得更轻的判决。一旦二审法院对夏某的犯罪行为重新作出了判断,那么就会出现两种可能:一个是,犯罪情节加重了,但处罚不会变重;另一个是,犯罪情节减轻了,处罚也随之减轻。这显然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夏某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3、那检方提起抗诉,就能阻止了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检察院提出抗诉,那二审法院不再受到上诉不加刑的约束,而且夏某已经反悔了,所以要去除掉认罪认罚给他带来的从宽处罚的机会。也许到最后,二审的判决反而比一审的判决更重。4、利用药物将妇女迷晕,就是在利用妇女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情形。此时,不管是对妇女实施性侵还是猥亵,均按照犯罪行为来处理。因此,大家不要认为只要妇女不反抗就代表了同意。一般来说,只有在妇女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不算违法。最后,我们以本案为例来告诫女性朋友们,和异性出去玩乐时,还是要上点心的。当然,最好是同性朋友一起去玩,要不然也要找信得过的异性朋友,否则还是待在家里比较安全。@法律公开课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韶关头条##韶关身边事##西安头条#西安高新警方破获组织考试作弊案3名嫌疑人落网近日,西安高新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捣毁以种某为首的组织他人参与机动车驾驶员理论考试作弊的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涉案电子设备3套。2022年以来,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庞光街道的鄠邑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发生多起驾驶员理论考试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携带针孔摄像头、无线信号发射器和耳机的作弊案件。公安高新分局草堂派出所在对参与考试人员依法处置后,追根溯源,通过对几起案件的全面调查和线索摸排,掌握了该犯罪行为的特点,确定这是一个由专人组织,专人联系,专人提供作弊设备进行驾照考试的犯罪团伙。10月份,草堂派出所联合分局网安大队,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了专案工作组,对犯罪团伙成员的活动轨迹进行调查研判,办案民警大量走访调查,对涉案线索扩线追踪和深入分析,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掌握了该团伙主要成员的的关键信息。11月9日,专案组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先后在沣东新城、灞桥区、长安区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嫌疑人种某(女,34岁,某驾校教练)、詹某(男,53岁,某驾校教练)、何某(男,33岁,驾校经营者)抓获。经审讯,今年年初,种某在与何某聊天时,两人商量将驾驶员理论考试不合格的考生组织起来,收取高额费用后安排进考场作弊,“帮助”他们通过理论考试。后种某联系到有作弊设备的詹某,三人经过预谋分工,各自承担联络考生、收取费用、组织安装作弊器材等任务,组织考生作弊获取非法利益。种某负责联系到理论考试不合格的考生,收取费用后,由何某负责将考生安排进考场补考,考生进入考场前,种某将装有无线发射器的车辆停放于离考场最近的有利位置,詹某负责给考生安装好配有摄像头、无线耳机的作弊设备,并对考生进行简单操作培训,考生将摄像头对着考试屏幕,将考题发送给车上的詹某,詹某查看考题后,将答案通过无线耳机反馈给考生,今年来,三人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5次,共计7人次,非法获利2万余元。三名犯罪嫌疑人对其组织他人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依法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之中。官窑的阿伟一天在家中玩手机,无聊的他随手在QQ上输入了号码,并添加好友,没想到很快便有人通过了他的申请,随后一句“约吗”,让阿伟心动不已,可是接下来的遭遇,却让阿伟很闹心。对方要求“坦诚相见”,并让阿伟下载了一个APP,就这样没过几分钟,对方就停止了聊天,并把截屏的不雅视频发了过来,同时附上了阿伟的通信录,这可吓坏了阿伟,因担心不雅照被发给亲友,于是阿伟被迫转给了对方8万元。一次次的转账让阿伟痛苦不堪,最后选择了报警,然而当警方将4名嫌疑人抓获归案后,竟然发现有两名男嫌疑人男扮女装后,加受害人实施不法侵害,目前,4名嫌疑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大兵叔叔说法#阿伟以为自己是在和美女聊天,殊不知竟然是男的,这让人情何以堪。如果不是阿伟闲来无事,主动添加好友,估计也不会遭受此劫,而嫌疑人更是乐开了花,竟然有人主动送上门来,真的是“不骗白不骗”。当然,这样不能算是欺骗,当阿伟与对方聊天时,被对方录下了不雅视频,并复制了通讯录,对方以此为条件,要挟阿伟支付赎金的,其实便属于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敲诈勒索行为。由于本案涉及的敲诈数额为8万元,在《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等待4名嫌疑人的将会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事实上,网络交友已经成为了年轻人认识朋友的主要方式,而随着网友交友的普及以及各种交友软件的推出,更是将网络交友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在网络交友时,要处处小心,毕竟在屏幕的背后到底是一名年轻的女孩,还是一位上了年纪的大妈,或者是同性假扮的,都难以分辨,因此,更应该保护好自己。——————————————————————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我是@大兵叔叔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315全民行动##法律专家团浅析315#案情通报2022年5月26日,我局依法对涉嫌诈骗的合肥方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合肥佰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8月1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我局依法对王某某、潘某二人执行逮捕,现将有关案件情况通告如下:2021年,潘某在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与南一环交口金保中心25楼2510、2511室成立“合肥佰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王某某在金保中心10楼1010室成立“合肥方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查,上述两家公司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办理贷款的名义骗取客户高额费用,涉嫌诈骗罪。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追赃挽损,请尚未报案登记的贷款人于2022年9月15日前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转账记录截图、与业务员聊天记录截图、预放款额度图等证据材料。因逾期未被审计确权,影响个人合法权益的,后果由其个人自行承担。报案地址: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联系人:王警官18815653120;付警官18815657281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2022年8月22日以案普法广东乳源县,郑某某、夏某某、许某某是3名90后青年,其中郑某某1995年出生,夏某某1997年出生,许某某1999年出生,从2019年开始,3人就沉迷于境外的某聊天软件,甚至经常在一些色情的群内聊天,通过和群友的聊天,3人得知了部分精神类药物,可以让女性失去控制。 2021年1月份的时候,郑某某按照不住内心的冲动,便向二人提出要迷奸女子黄某某,三人一拍即合,随即筹款1000元钱,通过该聊天软件买了10类精神类药物,准备用来控制黄某某。 事发当天,三人将黄某某约到酒吧后,趁黄某不注意之际,偷偷地将购买的药物放入了黄某某的酒杯中。 过了几个小时后,药效发作,黄某某感觉到头晕,但其以为是自己不胜酒力,便没有一丝怀疑,让许某某送自己回家,许某某将黄某某送回到家后,便和另外两人一直在黄某某家的楼下等候。 等到凌晨1点多,三人感觉药效已经发作,并利用事先偷偷配好的钥匙,神不知、鬼不觉地潜入黄某某的家中,三人自以为能够得逞,却不料黄某某突然醒来,及时阻止了三人的行为。 事后,黄某某向警方报警,警方将三人抓获归案后,许某某、郑某某赔偿黄某某800元,夏某某赔偿黄某某1000元,三人均获得了女子黄某某的谅解。 另一边,案件达到审查起诉阶段后,三人均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由此建议对三人从轻处罚,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许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强奸罪(未遂),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郑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夏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结束后,郑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可万万没想到,夏某某竟然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法院提出上诉。 目前,检方已经就此案提出抗诉申请,案件后续尚在审理中。 这可真是令人无语,三人作为九零后青年,原本有着大好的前途,可却一时糊涂,犯下如此大错,三人的行为,必须用法律严惩!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1、《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日常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不是看对方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而是看其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以本案为例,虽然郑某某三人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手段,但三人经过合谋,利用下迷药的方式,将夏某某迷倒后,趁机实施不法行为,仍然属于违背了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强奸罪的法定行为为3年至10年,如果存在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则其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间。 按照最新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犯罪未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50%;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本案中,三人具有以上从轻、减轻情节,所以法院最终对三人判处上述刑罚。 2、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也就是说,如果只有黄某某提出上诉的话,二审法院是不能加重黄某某的刑期的,这也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 因此有网友就会认为,既然上诉不加刑,那么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从轻处罚后,再通过上诉的方式降低刑罚呢? 很显然是不可以的! 《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法院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可以提出抗诉处理。 本案中,夏某某既然提出上诉,说明其不符合认罪认罚的情形,所以不得适用从轻、减轻的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建议法院从重处罚也符合法律规定。 3、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认罪认罚制度的出台,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一个从轻、减轻的机会,但却不是让其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投机取巧。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三男子下药轮奸女子未遂被判刑#头条热榜#记录每天发生的热点事件#“受害人所谓的拒绝就是“不要”,该词无法证明他们之间到底是爽得“不要不要”还是不要射里面的意思。”某强奸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简直让人瞠目结舌。广东惠州,16岁的高中生温某被军训教官强行发生性关系,这位教官在庭上居然称每次都给钱,算不算嫖娼?事情可不是嫖娼那么简单!(案例来源:惠州大亚湾区法院)#普法行动#刘某是某教育基地的教官,温某(16周岁)在读高一军训时认识了刘某,二人通过QQ、微信等聊天,很快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4月的一天,刘某驾驶黑色奔驰小轿车将温某约出并载至某路口处,刘某表示自己家里的工厂资金出了问题,向温某提出分手。温某表示同意。刘某在明确得知温某同意分手后,仍强行亲吻温某,抚摸其胸部,期间温某不愿意,质问刘某想要干什么,刘某说再给他用一下。随后,刘某强行脱下温某的裤子子和内裤,温某用脚乱踢,还一直喊着“不要,不要”。但是刘某全然不顾温某的反抗,与温某发生了性关系。几天后,刘某还想跟温某复合,威胁称如果不同意,就把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放到学校网站上去。温某一直以为如果是男女朋友关系的话,强行发生性关系,也不算犯法,所以就没有报警。但是温某在受到威胁后,报告了班主任和父母,最终案发。可是在庭审中,刘某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其与温某确立情侣关系,也不是第一次发生性关系,不存在强迫。事发在一个大路口,如果其事前就想强迫发生关系不会选择人流多的路口,而且我前几次跟她发生关系的时候都有给她钱,算不算嫖娼?刘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则有点气人:他们每次发生关系都是在刘某的车上。受害人所谓的拒绝就是“不要”,该词无法证明他们之间到底是爽得“不要不要”还是不要射里面的意思。受害人是自愿上刘某的车,没有证据证实刘某实施了胁迫等手段。刘某主观上觉得是你情我愿,客观上没有暴力手段。那么,本案中,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的意志”,手段是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具体到本案,首先,二人当天明确分手,感情不合,温某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不愿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刘某则违背温某的意志,侵犯了温某性自由的权利。其次,温某在刘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有明显的反抗。比如阻止脱裤子,用脚蹬,在过程中呼喊“不要”等。第三,刘某采取了暴力胁迫的手段。“将被害人压倒在床”、强行脱裤子,被害人由于力气太小无法反抗。以上几点可以说明刘某违反温某的意志,利用身体优势采取暴力威胁方式强行与温某发生了关系。因此,无论是事前刘某与温某某系情侣关系或事后温某未拒绝刘某送其到家,均不代表温某的同意,也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令人气愤的是,本案中刘某还具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即是军训教官,其本应负有特殊职责,但却利用身份之便与未成年人恋爱且发生性侵,应当从重处罚。针对这种特殊的身份,《刑法》也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所以,鉴于刘某行为的恶劣性,还应当禁止刘某在一定期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看护、托管等职业。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禁止从业期限为4年。此案带来的警示意义:花季少女的心智尚未成熟,很容易陷入到虚假的爱情当中,需要父母、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引导她们在人生的旅途中保护好自己。欢迎关注@法议有法,评析案例故事,解读人生态度。#惠州#

很赞哦! (0)

文章评论

来说两句吧...

验证码: